13日,记者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获悉,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该局于“3·15”前夕公布2006年十大典型案例。
2006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伊春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在伊春区“5·23”小区端掉一个生产假冒百威啤酒的地下黑窝点。该啤酒加工车间设在一个20多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内,生产车间内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疫措施,工人穿着各式工作服,甚至有人穿着拖鞋和短裤灌装啤酒。生产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也十分简单,他们将哈尔滨啤酒(鹤岗)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啤酒开启后,灌入洗刷好的喜力、百威、科罗娜等品牌啤酒瓶中,用压盖机压好伪造的瓶盖,再放入热水槽内检查一下是否漏气。经过调查核实,该厂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应的证件。在现场,执法人员查获了假冒喜力、百威、科罗娜啤酒88箱,共计2112瓶;制假原料76箱;喜力、百威、科罗娜等啤酒瓶1.284万瓶。有关部门联合追查已经销售出厂的假冒啤酒的流向,彻底消除了此假冒啤酒的危害,切实保护了众多购买的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06年6月1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市中心区的啤酒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个别经销商经营的“哈尔滨啤酒”与正常的“哈尔滨啤酒”商标标识不同。这批“哈尔滨啤酒”主标上标注的是“哈尔滨全麦啤酒”,经调查核实,该批产品是鹤岗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的真实厂名和厂址是用与商标底色颜色基本相同并且字体很小的文字标注在副标上的,导致在副标上特别难找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属故意欺骗消费者。依照国家标准要求,商标上标写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字体大小应该在1.8毫米以上,可这批啤酒标写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字体大小却不足1毫米。经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鉴定,这批啤酒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符合标准要求,属单项不合格。在此次检查中,共查获427箱不合格的“哈尔滨啤酒”。据了解,该单位已按规定要求进行了整改。
2006年2月28日有群众举报,伊春区木雕园附近有人私自加工香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经过10多日的排查,终于在一处居民区内发现了制假窝点。不法分子对该加工点进行了精心伪装,佯装无人在家,拒不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在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和房东的配合下,进入该加工点。加工点内光线阴暗,杂物到处都是,并有刺鼻的腐肉气味。墙壁上布满灰尘,可见成群的死苍蝇,生产香肠的原料、肉馅、添加剂露放在走廊、厨房、卧室,生产原料与生活用品混杂堆放在一起。生产原料全部是畜禽的边角余料,简单地装在方便袋内,堆放在院内,并与露天厕所相连。经进一步检查、核实,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生产的香肠也从未经过检验,生产的基本工艺极其简单,香肠的质量根本没办法保证人体健康。该局采取严厉措施,对该加工点生产的产品、生产设备,如冰柜3台、自制绞肉机1台、自制搅拌机1台、铝制笼屉11个等予以扣押。
2006年6月27日,根据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伊春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砂砾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该产品进行了抽样。通过伊春市建筑工程检验站委托检验,该批砂砾的颗粒级配不符合GB/T14684-2001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对其进行了处罚。到2006年9月1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消除,于2006年9月5日结案。
2006年8月16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铁力市万利达氡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27日生产的天氡优质天然矿泉水进行抽样送检,经佳木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产品共检验16项,菌落总数、标签等不符合GB8537-199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果人饮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饮用水,会导致免疫力下降,甚至会出现肠胃不适、呕吐、腹泻等症状,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发现问题后,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推托,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生产不合格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2月12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五营区雪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柿酒、山柿酒、金·北五味子酒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库房内,发现果酒中不允许添加的笕菜红食品添加剂和超期香精。该厂生产车间无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包装材料散放在厂区院内,没有生产关键控制点记录,无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厂检验项目中没有微生物、净含量等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执法人员对现场库存的2002箱酒进行了扣押,并依据法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
7.伊春区天顺松花江中意配件商店和伊春市朝阳柴油配件商店经销劣质刹车油案
2006年10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汽车制动液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伊春区天顺松花江中意配件商店和伊春市朝阳柴油配件商店正在销售玉宏牌汽车制动液,每瓶售价仅4元。据专业人士介绍,当时市面上每升低于20元的刹车油大多质量没办法保证;一般市场上每升售价在10元以内的刹车油基本上是劣质产品,合格的国产刹车油价格通常都在每升20元以上。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有平衡回流沸点等3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在两家商店共没收不合格产品57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2006年9月19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佳木斯华盛设备安装公司维修锅炉未履行告知手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佳木斯华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带岭造纸厂维修锅炉,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曾责令该公司在施工前办理告知手续,但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履行维修告知手续,该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规定,市质监局依据其中第70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改正,办理告知手续,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2006年8月10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定种类设备执法人员在对西钢龙华公司液化气充装站现场监察时,发现该液化气充装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充装超过检验周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执法人员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10.铁力市双丰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商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博士牌复混肥案
2006年4月5日,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铁力市双丰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商店进行农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正在销售的济南农博士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博士复混肥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该商店于2006年3月7日从厂家购进农博士复混肥11吨,货值金额达2.75万元。铁力市双丰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商店销售无生产日期复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罚款5500元整。